2018年6月21日,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植物油新标准GB 2716-2018 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》,实施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。
2018年7月4日,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发布《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》,要求规范食用植物油特别是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,坚决遏制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,并提出自2018年12月21日起,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对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。
公告的三大重要要求
《公告》提出: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。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,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,产品名称应当依据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》(GB 2716—2018)的规定,标注为“食用植物调和油”,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。
《公告》提出: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、说明书上显著标示。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,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,食用植物油标签、说明书不得标注“非转基因”字样。
《公告》提出: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。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,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,产品名称应当依据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》(GB 2716—2018)的规定,标注为“食用植物调和油”,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。
根据食用植物油新标准,食用植物油各项管控指标、标签标识规定等发生了较大的变化,同时根据《公告》,自2018年12月21日起,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对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。随着新国标与《公告》的出台,食用油行业的“整风”运动也即将展开。
因此针对以上食用植物油新标准及《公告》的变化及要求,CTI可提供如下服务方案:
新国标的五大变化
1)感官
细化了感官要求,修改了感官检测方法,增加了对食用植物油状态的要求。
2)酸价
根据不同品种植物油的特点,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(CAC)相关标准,结合我国实际情况,对米糠油、棕榈(仁)油、玉米油、橄榄油、棉籽油、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价分别进行了规定。
3)溶剂残留量
综合考虑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、现代加工工艺及有关检测数据,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(包括调和油)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≤20 mg/kg,并规定“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”。
4)羰基价
删除了煎炸过程中食用油的羰基价指标。
5)游离棉酚
增加了煎炸过程中食用植物油的游离棉酚指标(标准要求为≤200 mg/kg)。
6)营养强化剂
在旧标准中,对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无明确要求。新标准GB2716-2018则要求“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”。
1)食用植物调和油和油产品应以“食用植物调和油”命名。
2)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。
3)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可以注明产品中大于2%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(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),格式和要求按附录A操作。(详见GB 2716-2018 附录A)
如需了解更多关于食用植物油检测服务价格及技术详情,请与CTI当地技术人员联系!
或致电:0532-585150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