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,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近日,市场监管总局发布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)。
食品标识定义:在预包装食品标签、说明书和散装食品容器、外包装上,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文字、符号、数字、图案以及其他说明。
一、食品标识不得标注的内容
1.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
2.以欺骗、误导、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
3.违背科学常识、有违公序良俗、宣扬封建迷信
4.标称“特供”“专供”“内供”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
5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
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(功效)。
二、标签内容要容易找
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。
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生产日期、保质期到期日,如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,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“见包装物某部位”字样进行指引,让消费者易于查找标注的具体日期。
三、标签内容要看得清
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、符号、数字、图案进行标注,其中生产日期、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。
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1.8毫米的文字、符号、数字进行标注。
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的,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、符号、数字高度应当不小于2.0毫米。
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的,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、符号、数字高度应当不小于2.5毫米。
注意: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3.0毫米,但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,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2.0毫米。
四、保质期到期日不用算
应当按照年、月、日的顺序直接标注保质期到期日,方便消费者直接知晓食品的可食用期限,无需另行计算。
五、食品名称不得引入误解
1.应当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
2.如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,其名称体现畜离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凉料的,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。
3.其中,名称仅体现一种的,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;名称体现两种以上的,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。
六、网售食品刊载信息要与实际一致
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,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一下食品标签信息:
1.食品名称
2.净含量
3.成分或者配料表
4.保质期
5.产品标准代号
6.贮存条件
7.生产者名称
8.地址
9.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
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 7718—2025)与本《办法》同步实施。